法官、检察官从事教学是否会产生利益输送?官方回应( 二 )

江苏新闻

王爱立称 , 现在修订后的条文 , 法官法第37条、检察官法第38条对法官、检察官因为工作需要 , 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 , 并遵守有关规定 。 通过的法律作出这样的修改 , 一个是基于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 所以四中全会对我们的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也都作出了专门的部署 , 实践中我们相关部门也都实施了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互聘“双千计划” 。 现在法律的规定 , 有利于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 , 发挥法院、检察院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 同时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 , 也是有利于提高其素质的 。 还考虑到国外的一些国家的做法 , 对法官、检察官的活动 , 尤其社会活动是有严格要求的 , 但是对和法学院之间的学术的交流 , 也是允许的 。 所以基于这几个方面 , 我们有培养的需要 , 有实际的需求 , 国外一些做法可以借鉴 , 现在法律作了规定 。

这部法在一审稿中 , 曾经对兼职作了规定 , 在审议和调研中 , 大家都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 一个担心是 , 会不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 法官、检察官到院校开展教学科研 , 存在一些师生关系、熟人关系 , 会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 还有一个担心 , 在案件量比较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下 , 能不能保证本职工作 。 所以 , 二审当中 ,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 , 在二审稿中 , 就没有再对这一条作规定 。 所以 , 刚才介绍三审中加了这一条 , 是我们从法学实践性教学有利于研究、提高教学培养 , 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的角度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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