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三 )
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 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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