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违规质押向银行借款 董事长石旭刚吃警示函( 二 )

相关责任人石旭刚、何珊珊、孙琳、徐造金对此分别负有不同程度责任 , 董事长石旭刚参与上述违规担保的方案商讨和指令下达 , 副总经理何珊珊在关联方担保协议中加盖个人签章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孙琳、时任财务总监徐造金未勤勉尽责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石旭刚、何珊珊、孙琳、徐造金予以警示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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