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比赛直播类案件的审判难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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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了本年度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 , 即“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 今年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 如今 , 由于广播和通信技术的进步 , 任何人 , 无论身处何方 , 足不出户就能全天候欣赏体育赛事 。 体育已经成为一个价值庞大的全球产业 。 随着竞技体育的蓬勃发展 , 对体育比赛的盛况进行全程直播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新兴产业 。 同时 , 我国对于体育产品消费市场也非常重视 。 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 , 将产业规模突破5万亿元设定为2025年的发展目标 。

与之相对的是 , 随着互联网的繁荣和手机智能软件的发展 , 体育比赛直播领域内的侵权行为开始朝着网络化、技术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 直播节目权利人维权难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 严重阻遏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 对此 , 全国各地法院在多起相关的重大疑难案件中 , 通过及时、公正的裁判 , 有效的保护了体育产业中各企业的合法利益 。 众所周知 , 单纯的、以竞技为主要表现内容的体育比赛 , 本身并不构成作品 。 但是 , 这并不代表以体育比赛为摄录对象的直播节目不构成作品;即使有些直播节目没有达到作品的构成标准 , 也仍有可能构成录音录像制品而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 尽管如此 , 目前在维护体育产业合法权益的过程中 , 各地司法机关仍然会遭遇到一个难题 , 即在目前新的技术环境下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侵权模式 , 一些侵权案件中的被告采取盗取直播节目信号并在网络环境下实时转播 , 对于这种行为 , 如何释法引导原告正确的选择诉由、如何正确的适用恰当的法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都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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