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将统一用海审查受理方式( 二 )

按照《通知》要求,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审查流程受理方式将统一 。 其中,涉及新增围填海造地和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围填海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上报 。

对于涉及新增围填海造地的项目,自然资源部要求,应同时报送发改委 。 根据《通知》,不涉及围填海造地的项目用海,用海申请人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

《通知》提出,将进一步优化用海审查流程 。 在简化申请材料内容方面,《通知》明确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用海申请函、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和利益相关者处理协议 。

《通知》指出,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先行提交用海预审申请 。 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用海申请人按前述规定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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