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将统一用海审查受理方式( 三 )

在优化审查程序方面,《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和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 。 其中,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申请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重叠情形;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是否符合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岸线利用是否合理;利益相关者处理协议是否可行;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以及是否已查处并执行到位;是否存在信访事项并处理到位;是否同意项目用海等 。

对于不需要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自然资源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通过项目用海申请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 ”《通知》明确,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用海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如用海方案未发生变化,自然资源部按程序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不再重复审查和征求意见;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用海申请人需重新上报用海申请,自然资源部按程序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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