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人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 四 )

该意见强调 , 司法实践中 , 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不应视为“套路贷” 。 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 ,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

同时 , 该意见明确 ,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 , 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 , 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 ,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 , 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 , 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 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 并根据查明的情况 , 依法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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