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生财?别被“套路贷”套路了!( 三 )

第一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 , 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 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 , 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

第二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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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 , 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 , 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 , 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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