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股票 吃警示函( 三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 ,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号

关于对黎桂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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