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知产案执行 着力保护创新发展( 四 )

1.级别管辖较高 , 且涉案标的额不大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 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一般为中级人民法院 , 只有个别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少数几家(天津仅有2家)基层法院才能受理涉知识产权案件 。 这导致不论案件的案由如何、标的额大小、难易程度等 , 基本上都以当地中院受理为主 , 特别是很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一般都不大 , 判决结果大多数在几万、几十万上下 , 进而为中院的后续执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 。

2.被执行人大多下落不明 , 无法直接送达 。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 , 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 财产的无体性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不受地域限制 , 侵权地域范围大 , 侵权人分布广泛 , 这给法院审执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 。 在立案时 , 一般都传唤不到被告 , 有的虽然能够电话联系上 , 也大多在外地 , 不到庭应诉 。 因此审理阶段较多适用缺席审理 , 造成法官在审理阶段不能听取被告方的答辩意见 , 不能进行深入审理和开展调解等工作 。 审理阶段工作开展不充分为后续执行带来一定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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