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知产案执行 着力保护创新发展( 六 )

一是大多数案件缺席审理 , 无法听到被告方答辩意见 , 甚至连生效裁判文书都不能有效送达当事人 。 被告方在执行程序中才见到生效裁判文书 , 即使有话要辩 , 也存在很多困难 。 二是调解工作不充分 。 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于标的额小、事实清楚 , 法官不愿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 , 往往当庭询问一次是否同意调解 , 当事人表示再考虑或需要请示或要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等 , 法官便不再调解 , 一判结案 。 进入执行后 , 申请人一般是知名企业 , 内部审批程序严格规范 , 执行和解更加不易 。 三是审理期间 , 有的法官缺乏考虑后续执行程序的意识 , 对被执行人有关信息查证不全 , 很少使用诉讼保全措施 , 以至于被执行人有充分时间转移财产 , 大大增加了执行阶段查找财产线索的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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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成本较高 , 执行效果不佳 。

大多数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 规避逃债倾向严重 。 该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标的额虽小 , 但执行流程却一样不少 , 同样需要送达执行通知书、发起网上查控、现场调查、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等 , 耗时耗力 , 效果甚微 , 执行完毕结案不多 , 几万元的标的额仍需以终本方式结案 , 造成此类案件执行效果欠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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