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知产案执行 着力保护创新发展( 七 )

三、加强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的对策建议

1.适当下放涉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权 。

可综合案件性质、侵权情节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考量 , 适当降低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 知识产权曾是新兴财产性权利 , 知识产权案件相较传统财产案件具有诸多特殊性 , 综合考虑当初各级法院的队伍建设和水平能力 , 法律规定涉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法院起步为中院是科学合理的 , 但时移世易 , 随着案件数量井喷 , 已经到了降低级别管辖的时候 。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 , 基层法院人才队伍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改善 , 网络司法协助系统的开通如虎添翼 , 因此由基层法院审理、执行涉知识产权案件是必要和可行的 。 考虑到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 , 可以将类型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下放给基层法院 , 对于复杂类型案件可由中院负责一审 。 进入执行程序后 , 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 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基层法院辖区的 , 可以指定辖区基层法院负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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