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 四 )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 , 由建设单位负责 。
(二)居住地区 , 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 ,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 , 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 ,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 ,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 , 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 , 由建设单位负责 。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 , 由本单位负责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 , 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区的 ,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 ,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
第二十三条 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 , 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 , 无污迹 , 无渣土 , 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
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 由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 , 并组织检查 。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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