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严查小区配建停车场“只售不租”行为( 二 )

允许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立体停车场

积极建议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进一步简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程序,完善立体停车场联席会议制度,允许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立体停车场;对于内部道路较为宽敞的小区,允许通过改造增加停车场;其他不具备条件的小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等,利用拆迁后的土地建设停车场;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居民小区配建停车场“只售不租”行为,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实现执法服务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樊建对《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解读

关键词 立法背景

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突出成“老大难”

我市机动车数量激增,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城市管理的“老大难”,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停车泊位的供给速度跟不上车辆增长速度;二是停车泊位利用率不均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夜间车位宽松、白天紧张,而周边居住小区白天车位宽松、夜间紧张,导致停车泊位供给与需求在时间上不匹配;三是车辆停放不规范,随意停放现象比较普遍;四是管理服务不够规范,停车泊位编号、信息公示、收费管理等有不少需要明确的地方,加剧了停车难;五是停车场智能化水平不高,以人工管理为主,且机械式智能停车设备少。

因此,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依法规范停车场有序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关键词 供给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

《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停车泊位的供给进行了规范: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建设投资大,全由政府出资难度很大,也不符合能由市场做的交给市场做的市场经济原则。为此,《条例》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做了明确规范。《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附属商业设施,其面积不超过停车场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还要求政府制定停车场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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