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严查小区配建停车场“只售不租”行为( 三 )

二、加大停车场土地供应。《条例》明确了如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加大停车场的供给,离不开土地使用的支持。关于地上土地利用,《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用地”、第四款规定“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停车场。”此外,《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还明确了学校操场、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可开发建设停车场。

三、统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施划一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有效增加停车位供给,缓解停车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为防止权力滥用,在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

四、规范了停车场的特定用途。《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严格限制停车场专用用途,非经法定程序,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关键词 利用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半小时免收停车费

一、适时评估停车泊位需求,按需调整设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由市规划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条例》第三十二条对道路停车泊位评估进行了规范。

二、加强停车资源的共享利用。《条例》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停车资源的共享利用予以规范。《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编码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建立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大格局,实现宏观层面即时共享停车信息,车位错时共享,构建停车泊位互联互通的桥梁;同时,《条例》在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小区开展停车自治,鼓励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错时停车,并取得相应收益,实现停车泊位精细化治理。

三、便民服务,提高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半小时免收停车费,倡导即停即走,实现停车资源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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