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财险高管无证违法上任 监管多次通知考试均缺考( 八 )

当事人王兵还提出:一是其仅是赵金元任职文件的签发人 , 不是对赵金元任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二是其主持党委会讨论赵金元职务任免、签发任职文件是履行党内职责而非行政职责 , 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长江财险从未向监管部门申报赵金元担任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材料;赵金元从未取得过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及同级职务任职资格 。 二是当事人均认为聘任赵金元为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 须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后方可任命 , 并为此多次申报高管考试 , 监管部门多次通知公司组织赵金元参加考试但其均缺考 。 监管部门不存在相关行政许可内容不明确、误导当事人以及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 三是该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 , 持续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 , 公司并未积极整改 , 在检查组进场后方才免去赵金元职务 , 危害后果严重 , 应予从重处罚 。 四是本案责任人的认定与是否是高管人员身份无关 , 《保险法》适用于保险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 五是王兵的行为与本案违法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其党委书记职务与本案责任认定无关联 。 赵晓琴作为领导决策执行者、赵金元作为领导决策的接受者 ,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上述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定免予处罚的情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