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财险高管无证违法上任 监管多次通知考试均缺考( 九 )

综上 , 我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长江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 , 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 对长江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 对王兵警告并罚款10万元 , 对赵金元警告并罚款5万元 , 对赵晓琴警告并罚款5万元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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