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br> 港版上市“窗口指导”来了!9大问题公司IPO申请( 四 )

尽管有此确认文件 , T公司仍不能证明香港集团及内地集团确实是以综合集团形式营运 , 因为两边控股股东并无拥有对方集团公司任何股本权益、担任董事或管理职位 , 亦无任何正式协议文件可以证明两边控股股东于对方集团公司任何盈亏拥有任何权利 。

港交所认为T公司存在“包装上市” , 拒绝了后者的上市申请 。

4.财务表现倒退

如果申请人在业务纪录期的财务表现大倒退 , 而涉足新业务领域以作多元发展是新近之事 , 新业务的长远前景尚不明朗 , 没有足够理据能令人相信其财务表现会有好转 。 这种情况下 , 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也会遭到港交所的拒绝 。

在港交所披露的案例中 , A公司在中国租赁及经营独立高端零售购物中心 。 A公司大部分收入来自(i)分租购物中心零售单位;(ii)向商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于业务纪录期间的最后一年 , A公司亦开始向中国的物业开发商提供咨询服务 。

港交所调查发现 , 业务纪录期间A公司的业绩大幅倒退 。 A公司试图转亏为盈 , 但其购物中心地理位置欠佳 , 努力未见成效 , 再加上陆续有新落成的购物中心 , 预期竞争会加剧 。 尽管A公司尝试开源 , 但有关的咨询业务收入不多 , 而且经营历史尚短、业务又以项目为主 , 表现难有保证且高度波动 。 因此A公司的上市申请被拒 。

5.董事/有重大权益关系人士或控股股东不适合

有关申请人的董事/有重大权益关系人士或控股股东过往曾干犯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而使其诚信备受质疑 , 由于他们对申请人业务纪录期的营运及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力 , 因此港交所认为申请人不适合上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