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8亿收购标的业绩不达标 交易对手拒不补偿( 三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 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 , 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 , 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 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 , 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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