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8亿收购标的业绩不达标 交易对手拒不补偿( 五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上述业绩补偿承诺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西证监局

2019年4月4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