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如何规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二 )

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表现

社会

根据对现有司法裁判的梳理 , 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次性提出大量申请 , 特定的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事项反复提出内容重复的申请 , 申请文书中含有侮辱、诽谤、中伤的内容以及与此相关大量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 除了以上几种比较常见的类型化行为以外 , 不合理利用申请权的行为的表现更为多样化 , 通过外观表现或类型化的判断可能有失偏颇 。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申请行为 , 即申请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究其本意却背离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目的 。 因此 , 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除却参考上述较为典型的行为类型之外 , 最为核心的判断要件是客观上给被申请机关造成了社会一般人所能允许的适当程度之外的负担 , 主观上不符合申请权行使应有之目的 , 带有给被申请机关造成负担甚至使其工作停滞的恶意 。 从这一判断标准来说 , 不难得出“大量申请不等于权利不合理利用”的结论 。 对于数量巨大但合理的申请 , 行政机关作出信息公开是应有之义 。 司法实务中 , 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要注意 , 避免以申请公开的数量和频率片面、“一刀切”式地得出申请人不合理利用权利的判断 。 对于有意见要求在条例修改过程中通过条文明确大量、不合理的标准 , 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 因为无论是数量还是频次达到不合理的程度 , 都需要根据行业和地方的特点综合判断 , 属于行政权裁量的范围 。 当然 , 行政机关对此并不会有最终的决定权 。 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服 , 仍然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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