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如何规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四 )

规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问题的国际经验

在目前我们可掌握的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中 , 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现象普遍存在 。 为规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 , 国际上大体形成了三种基本模式 。 一是将此类行为视为正常申请 , 不加以任何特殊制度的设置 。 二是将此类行为视为非正常申请 , 在制度上作明确定性 , 并加以专门规制 , 即所谓“制度规制模式” 。 三是将此类行为视

江苏新闻

为正常申请 , 但是在制度设计中加设了较为充分的弹性程序以容纳这类申请 , 即所谓“程序弹性模式” 。 对于采取第一种模式的国家 , 其遇到的问题同我国相类似 , 只是程度上可能有所差别 。 采取第二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英国 , 根据其信息自由法规定 , 大量、反复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 , 政府机关无需处理 。 这一模式优点在于对非正常申请的规制是强有力的 , 但缺点也显而易见 , 即非正常申请行为的认定争议空间过大 。 这一模式的实际运行效果不太理想 , 如果采取这种模式 , 不论其是否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 , 都需要一套配套细则帮助行政机关进行慎重判断 , 避免轻易拒绝公开申请的情形 。 采取第三种模式的代表国家包括美国和日本 , 美国遵循“先进先出(First-in First-out)”的原则 , 不论申请数量如何 , 行政机关均可按进度完成 , 然而由于申请积压情况严重 , 美国通过制度优化 , 增加合并处理、加急处理等程序 , 力求在保证完成正常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同时又能延缓非正常申请带来的制度冲击 。 通过设置极为复杂的程序 , 美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预留出了制度的弹性空间 。 相比而言 , 日本通过适用作为一般法理的“禁止权利的不合理利用”原则的同时 , 对具体申请行为是否构成权利不合理利用作出慎重判断 , 对行政机关课以申请人主观意思的举证义务 , 从之前的消极态度逐渐转为积极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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